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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久前,范冰冰税务案终于尘埃落定。这应该是近年来对个人而言补税金额最高的一起案件了,而且由于当事人是明星,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。根据调查,在拍摄电影《大轰炸》期间,范冰冰实际获得了3000万元的片酬。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,但剩下的2000万元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618万元,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,合计730万元。除此之外,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.48亿元,其中少缴税款1.34亿元。关于范冰冰税务问题这件事,网上已经讨论了很多。不过,范案背后反映出的税负均衡问题和征收制度问题,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。对此,我有些个人看法想和大家分享。这里先提一下今日热点中的相关分析,也许能提供不同视角。

报道里说:“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.48亿元,其中少缴税款1.34亿元。”也就是说,少缴的2.48亿里,除开1.34亿少缴税款,还有1.14亿的金额。那么这一亿多是怎么来的呢?这里就要提到所谓的“核定征收”制度。核定征收通常适用于那些可以不设账簿、应该设但没设账簿或者账目混乱的企业。税务局对这类企业的收入额或利润率采用“核定”方式来确定,说白了就是不按实际流水统计,而是根据其行业性质和法规规定“应税所得率”,对收入进行折算,最终算出应纳所得税额。举个例子,明星没什么太多的扣除项目,大多利用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“工作室”来运作,这样他们的收入就直接缴纳3%—35%的个人所得税。但通过核定征收,明星往往能把税率降得非常低。

定额征收的计算公式是:应纳税额 = 核定收入总额 × 核定征收率。这种方法通常适用于那种吃饭抹零不给发票的街边小店。税务局总得保证最差的馆子也不会因为交税而关门,所以这类小本生意的“征税线”都定得比较低。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,开票收入经常高于核定收入,那就得调高核定收入额了。但这一方法显然不适合那些片酬动辄过亿的大明星。明星减税主要靠第二种方法。在我国,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,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是:应纳所得税额 = 应纳税所得额 × 适用税率。其中,应纳税所得额 = 收入总额 × 应税所得率,或者 = 成本费用支出额 ÷ (1-应税所得率) × 应税所得率。也就是说,明星的应纳税所得额(即计算所得税的税基)是通过“收入总额 × 应税所得率”这种方式来折算核定的。关于这些细节,热点信息中有更详细的梳理。

那么折算的结果怎么样呢?在应税所得率表中,娱乐业处于较高一档,但也仅仅是20%—40%。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,一般按最低档核定,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= 收入总额 × 20%。换句话说,明星的收入通常只有五分之一会被用来计算应纳税额。就算第二个变量“适用税率”按最高一档35%计算,明星的实际税负也仅仅是:总收入 × 20%(折算比例)× 35%(个人所得税率)= 7%。这样的低税率确实让人惊讶。最新热点中也有网友对此展开讨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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